高速公路道路救援車輛拖吊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

在高速公路若需拖救服務,請撥打1968。

【提醒您】本項拖救服務僅辦理車輛拖救,車輛乘員請自行安排接駁車

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須知及收費標準

一、辦理方式:

(一)將高速公路劃分為七個區段,本局每二年公告委託民間廠商辦理大、小型車之拖救服務。
(二)各區段之服務範圍及承辦廠商名單如下:

 
區段       服務轄區     廠商一覽表
全區 國道全線下載
第一區段
國道1號基隆端至林口交流道
國道1號汐止至機場系統交流道高架道路
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土城交流道(含台2己線港西連絡道)
國道3甲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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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區段
國道1號林口交流道至新竹系統交流道
國道1號環北交流道至楊梅高架道路
國道2號全線
國道3號土城交流道至香山交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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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區段國道1號新竹系統交流道至台中交流道
國道3號香山交流道至和美交流道
國道4號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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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區段國道1號台中交流道至大林交流道
國道3號和美交流道至古坑系統交流道
國道6號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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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區段國道1號大林交流道至永康交流道
國道3號古坑系統交流道至關廟交流道
國道8號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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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區段國道1號永康交流道至高雄端
國道3號關廟交流道至林邊端
國道10號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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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區段國道5號全線 下載

(三)服務項目:只辦理大、小型車之拖救,不辦理加油、加水及車輛檢修。
(四)服務時間:全天候二十四小時。

二、收費方式:
(一)小型車拖救收費方式
採統一收費價格,收費項目有下列各項:

1.車輛拖救費:拖救里程在十公里以內者,收基本費1,500元(大型重機2,400元),超出一公里,每公里加收50元。
2.現場作業費:
(1)第一類:收取1800元,項目如下:
車輛翻覆、衝至下邊坡、撞入大車底盤、掉入山谷下
(2)第二類:收取900元,項目如下:衝至上邊坡、後輪破損、後輪或四輪傳動車、底盤低於12公分以下之車輛、陷入水溝、底盤卡於凸起障礙物、小貨車拆除地軸或傳動軸、機件因素致無法以後車輪著地直接執行拖救作業。
(3)同時有兩類情形發生時,取其計費較高者。
(4)以上各類費用不含拖救費用,拖救費依拖救計費方式辦理。
(5)其他輕微狀況不收取現場作業費。
3.待時費:拖救車將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或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之費用,每小時以150元計,等待期間之第1小時若不足30分鐘不予計費,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1小時計。

4.本項收費價格已包含營業稅、各車道或路肩上拖救之危險津貼、假日及夜間加成及其他各種費用在內。

(二)大型車拖救收費方式

1.大型車拖救費率表

 

車種 (噸數)

基本費 (10公里以內拖救費)

超過10公里

(元/公里)

重車收費

3.5公噸~6公噸2,50050不另加收
6.1公噸~9公噸3,00050不另加收
9.1公噸~14.9公噸3,50050不另加收
15公噸~19.9公噸4,50050不另加收
20公噸以上
5,000
80
1,000
曳引車
3,000
80
半拖車
3,000
80
不另加收
全拖車
4,500
80
不另加收
半聯結車
(含貨櫃、罐槽車)
6,500
80
不另加收

大客車(8公噸以下)

4,000
80

大客車(超過8公噸)

5,000
80

 說明:

一、本表僅適用於故障車輛及事故車輛之拖救,不含事故現場作業狀況。
二、其他服務項目費用(取得車主或駕駛人同意後方可執行):
(一)放煞車(洩壓):1,000元。
(二)拆地軸或傳動軸:1,000元。
(三)動用隨車吊桿(適用狀況:輪軸脫落、變速箱脫落、傳動軸折斷、需動用吊桿方可執行拖救作業等):15公噸以上最高加收5,000元,14.9公噸以下最高加收3,500元。
三、待時費:拖救車將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或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之費用,每小時以150元計,等待期間之第1小時若不足30分鐘不予計費,超過1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之時間以1小時計。

四、前揭所列費率皆為上限,且未含營業稅。

本項拖救作業如需查詢或申訴,請依據車輛故障或事故發生地點逕洽下列相關單位:

車輛故障或事故地點範圍
服務區段
查詢單位
電   話
國道1號:基隆端至新竹系統交流道
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香山交流道
國道2號、國道3甲全線
1、2
北 區工程處
02-27936555轉2206
國道1號:新竹系統交流道至大林交流道
國道3號:香山交流道至古坑系統交流道
國道4號全線、國道6號全線
3、4
中 區工程處
04-22529181轉3351
國道1號:大林交流道至高雄端
國道3號:古坑系統交流道至大鵬灣端
國道8號、國道10號全線
5、6
南 區工程處
06-2363201轉2398

三、注意事項:

(一) 本項拖救服務對象為大、小型客、貨車輛,不含車輛檢修及加燃料、加水。

(二) 拖救前:

1.先查看前來拖救之拖救車是否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第一至第六區段(國道1、2、3、國3甲、4、6、8、10號)之特約拖救車車身為黃色,並以黑色標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如附圖)字樣,第七區段(國道5號)之特約拖救車車身為黃色,但車身週邊以紅色噴繪(寬度約20公分)並以白色標示「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如附圖)字樣,前擋風玻璃貼有識別證(如附圖),拖救人員均穿著所屬公司制服並佩戴拖救服務工作證(如附圖)。
2.請先索閱「高速公路小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或「高速公路大型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拖救服務費用標準並登載於三聯單第三聯背面,於詳閱內容及核對登錄資料(包括執行服務之拖救廠商、車輛與服務人員),確認無誤並於「車主及駕駛人簽章」欄位簽認後,才可同意其進行拖救作業。

3.小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現場作業費」三項,大型車輛拖救服務費用則區分為「拖救費用」、「待時費」及「其他服務項目費用」三項,請車主或駕駛人要求服務人員逐項按實填寫,以避免爭議。
4.請車主或駕駛人自行指定拖往地點,且自行指定修理廠,以保障自身權益。
5.為確保用路人的權益,請用路人接受拖救服務時,撥打1968
免費客服專線回報拖救車車號,以利後續追蹤管考。
6.為配合被拖救車輛上不得載人之規定,本局已公告:「執行被拖救車輛上需轉乘人員接駁任務之車輛,得於高、快速公路路肩暫停,並搭載轉乘人員後迅速駛離。不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之限制」並籲請注意下列事項:
(1)請用路人通知親友接駁或聯繫計程車提供服務,並請撥打1968向本局交控中心報備。
(2)若用路人無相關聯繫管道時,請用路人洽本局交控中心(撥打1968)提供計程車行之叫車聯絡電話。
(3)等待接駁時,請用路人下車至護欄外或安全處所。
(4)用路人搭乘計程車時,亦請撥打1968向本局交控中心回報計程車車號,以維自身權益。
(5)如遇有少部分計程車不知本項新措施或不願上國道接駁乘客,可撥打1968洽本局交控中心或國道公路警察局轄區警察隊協助處理。
(6)待時費增列1項,即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之費用。

(三) 拖救後:

1.請務必索取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之車主聯(第三聯),及向拖救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以作為日後申訴或檢舉之憑據。                                                
2.若有超收費用或服務不週時,請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檢舉或申訴。

 

 四、查詢、申訴管道:
用路人如遇有不當或超收費用及其他不法行為,或有任何疑問時,請記明拖救車車號、編號、公司名稱、發生時間、地點等資料,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三聯單、發票)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查詢或檢舉。
(一)北區工程處 - 電話:(02)27936555轉2206
轄區:國道1號(基隆端至新竹系統交流道)、國道2號(全線)、國道3號(基金交流道至香山交流道)、國道3甲(全線)、國道5號(全線)。
(二)中區工程處 - 電話:(04)22529181轉3352
轄區:國道1號(新竹系統交流道至大林交流道)、國道3號(香山交流道至古坑系統交流道)、國道4號(全線) 、國道6號(全線)。
(三)南區工程處 - 電話:(06)2363201轉2398
轄區:國道1號(大林交流道至高雄端)、國道3號(古坑系統交流道至大鵬灣端)、國道8號(全線)、國道10號(全線)。

五、高速公路局特約大型起重機廠商一覽表
按此下載(Excel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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