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援拖吊車體貨斗打造長寬高尺寸法規

車輛尺吋、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小貨車(3.5噸以內)
長度:總長度不可超過7公尺,貨斗後懸不可超過軸距1/2
寬度:總寬度不可超過2.5公尺,後輪輪胎外沿到車身內沿距離10公分以內
高度:總高度不可超過2.85公尺

大貨車(3.5噸以上)
長度:總長度不可超過11公尺,貨斗後懸不可超過軸距1/2
寬度:總寬度不可超過2.5公尺,後輪輪胎外沿到車身內沿距離15公分以內
高度:總高度不可超過3.6公尺

如果有不清楚地方可參考下面法規
以下有用底色標記的是拖吊車車體打造設計時都要考量到的法規喔!


以下截取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車輛規格規定

1.車輛規格規定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1. 車種代號相同。
  2. 車身式樣相同。
  3. 軸組型態相同。
  4. 軸組荷重、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相同。
  5.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6. 底盤車軸組型態相同。
  7. 底盤車廠牌相同。
  8. 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

2.本項車輛規格規定項目之長度與重量容許誤差如下:

2.1  長度誤差:量測誤差及製造公差之總誤差。

五00公分以下者為正負百分之二;五00公分以上者為正負一0公分。總誤差不足正負一公分者以正負一公分計。

2.2  重量誤差:量測誤差及製造公差之總誤差。

十公噸以下者為正負百分之二;一0公噸以上者為正負0‧二公噸。總誤差不足正負0‧0一公噸者以正負0‧0一公噸計。

2.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大客車全高以實際量測值為法規判定依據及規格登載值。

3.車輛尺度限制:

3.1  全長

3.1.1 大客車不得超過十二‧二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十八‧七五公尺。

3 investigate this site.1.2 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一公尺。

3.1.3 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3.1.4 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七公尺。

3.1.5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四公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車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3.2  全寬

3.2.1 汽車全寬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3.2.2 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不得超過二‧六公尺。

3.2.3 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一公尺,車把手豎桿(Handlebar stem)並禁止使用伸縮調整型,汽缸總排氣量未逾二五0立方公分以下之三輪機車或其他二輪機車不得超過一.三公尺。汽缸總排氣量逾二五0立方公分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3.3  全高

3.3.1 市區雙層公車不得超過四‧四公尺,惟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設計之開放式市區雙層公車,則不得超過四公尺。

3.3.2 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六公尺;前單軸後雙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新型式之大客車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大客車,其全高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3.3.3 其他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三‧八公尺。

3.3.4 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不得超過四‧二公尺。

3.3.5 小型汽車及其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全寬之一‧五倍,其最高不得超過二‧八五公尺。

3.3.6 機車不得超過二公尺。

3.4  後輪輪胎外緣到車身內緣距離

3.4.1 大型車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3.4.2 小型汽車及其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十公分。

3.5  後懸

3.5.1 客車不得超過軸距之百分之六十。

3.5.2 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之百分之五十。

3.5.3 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及經內政部核定之消防車不得超過軸距之百分之六十六‧六,但承載客貨部份不得超過軸距之百分之五十。

 

出處 : http://www.vscc.org.tw/ContentDetail.aspx?mid=Laws&c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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